就業保險的福利,非自願離職者的福音,是一塊即時雨的好東西。
大多數的民眾,都不知道的「就業保險」提供的失業補助,最高可達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即使短暫沒工作,也不要怕沒錢吃飯!
我的故事:
103年9月,jumbo領取一張非自願性離職的證明書。
當時,並不會很擔心,因為有失業補助可以領,至少可度過6個月,若是超過45歲,便可再延長領9個月,若是再有扶養未成年者,又可領到投保薪資的7成。
為什麼就業保險,會給失業的勞工,一次短暫的保障。
現在,咱們就來看看法令,怎麼規定?
看什麼資格才能領補助,而且可以領多少、領多久,
就業保險是勞保的一種
政府自88年1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經88年8月1日、90年1月1日兩次法規修正後,使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制度內容與相關規定更趨周延。
90年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為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制,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1年5月15日總統公布,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政府又為擴大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就醫權益,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補助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保費,並於96年1月29日總統公布,96年1月31日施行。另就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於4月22日由總統公布,訂於98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重點除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及擴大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納為就保保障對象外,另新增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最高可領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又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
(1)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
(2)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
(3)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
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
有勞保的同時也會有就保嗎?
有人會疑問:「我已經有勞保了,還需要參加就業保險嗎?」
如果你有勞保,勞保局會自動幫你保就業保險,
但是你退勞保了,其就業保險的效力也會同時停止。
若有以下情形者,不能參加就保:
(1)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
(2)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3)於職業訓練機構參加勞保的受訓學員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一)失業補助
請領資格:
若真的失業了,想領取失業給付,你要看有沒有符合資格:
(1) 非自願離職者
(2)退保 3 年內的就業保險年資滿 1 年以上
(3)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
(4)在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符合以上 4 點條件後,申請機構就會從你辦理求職登記第
15 天開始,
每月給予失業給付,撥入您的戶頭。
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6.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7.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1)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合先敘明。
(2)
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一)請領手續
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